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規費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推動行政革新、簡化退還規費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退還規費,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及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
    規定第十四點、第十七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前項
    申請人係指原案申請人之一或原代理人。

三、申請退還規費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規費退還申請書(附件一)。
  (二)規費收據正本。
  (三)原案申請書正本。
  (四)准予撤回或駁回通知書。
  (五)申請人身分證件(查驗後發還)。
    前項第二款之文件如未能提出時,申請人應檢附確為其繳納之切結書
    辦理。
    申請退還規費合於第五點規定時,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由承辦人員調
    卷影印附案辦理。

四、作業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備齊文件後,向地政事務所收費櫃檯提出申請。
  (二)審核:承辦人員應審核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文件是否齊備,審核
        無誤後移送主管業務課長核定。
  (三)退費:經課長核定後,由承辦人員填列「准予退還地政規費聯單
        」,當場退還規費。

五、審查、測量人員核算規費發現溢繳時,應於登記、複丈或測量申請書
    規費欄簽註溢繳金額,主動通知申請人辦理退還規費。

六、申請退還部份規費者,承辦人員應於收據正本加註「已退還登記費(
    或複丈費、測量費)○○元、書狀費○○元,實收○○元」影印附案
    後,將正本發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