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行政革新、簡化退還規費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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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退還規費,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及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
規定第十四點、第十七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前項
申請人係指原案申請人之一或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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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退還規費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規費退還申請書(附件一)。
(二)規費收據正本。
(三)原案申請書正本。
(四)准予撤回或駁回通知書。
(五)申請人身分證件(查驗後發還)。
前項第二款之文件如未能提出時,申請人應檢附確為其繳納之切結書
辦理。
申請退還規費合於第五點規定時,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由承辦人員調
卷影印附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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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備齊文件後,向地政事務所收費櫃檯提出申請。
(二)審核:承辦人員應審核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文件是否齊備,審核
無誤後移送主管業務課長核定。
(三)退費:經課長核定後,由承辦人員填列「准予退還地政規費聯單
」,當場退還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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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測量人員核算規費發現溢繳時,應於登記、複丈或測量申請書
規費欄簽註溢繳金額,主動通知申請人辦理退還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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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退還部份規費者,承辦人員應於收據正本加註「已退還登記費(
或複丈費、測量費)○○元、書狀費○○元,實收○○元」影印附案
後,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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