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各機關員工(以下簡稱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支給,依本
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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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國內出差之住宿費、膳雜費,其支給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臺北縣議會開議期間,員工擔任議會聯絡員者,出差至議會每日得報
支膳雜費新臺幣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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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出差距離未達 5公里者,得核實報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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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出差搭乘飛機、高鐵者,縣長、副縣長得搭乘商務艙或等級相同
之座艙(位),其他員工搭乘經濟座艙(位)。
前項搭乘飛機及高鐵之交通費,應檢據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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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出差請按年月日時詳填起訖時間;出差得以半日計,往返行程合
計不得超過一日,如因氣候等因素延誤,可依實際狀況酌加出差日數
,另如於假日或夜間出差,其行程及未實際執行職務之時間不得列入
補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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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差地點請詳填到達之機關、學校名稱或出差目的地之地點;出差事
由部分亦請填寫詳細之具體事由,並於申請差旅費時依「工作情形欄
應記載事項」之說明詳細記載工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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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臨時人員工作內容倘有外勤業務,確有出差必要者,其各項權利義務
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方式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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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主管應依相關規定核實審核差旅費之報支,如發現有浮報、冒領
之情事,出差人員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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