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板橋市人行道認養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申請自費增(改)設人行道路型、鋪面材質及既有附屬設施或協
  助環境改善者,應檢附詳細之認養計畫書及設計圖說資料,經本所審查
  通過後按圖施作,完工後應檢附竣工圖及照片,送本所核備。認養計畫
  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認養標的範圍及現況圖:
    (一)現有人行道鋪面、植栽、燈具及其他附屬設施位置。
    (二)認養人行道範圍四周相關現況建物空間或設施(如地面層平面
          圖、騎樓、無遮簷人行道、相鄰法定空地、車行出入口等)。
  二、認養標的範圍規劃設計圖說、資料:
    (一)人行道路型設計。
    (二)喬木、灌木、花槽植栽之位置、種類及樹徑。
    (三)燈具型式、數量、設置位置及供電維護計畫。
    (四)人行道鋪面材質、拼貼方式、鋪面大樣圖。
    (五)街道家具(座椅、候車亭等)設置位置、設計圖說。
    (六)無障礙設施及動線規劃。
    (七)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含增改設之設施種類、名稱、數
          量及施工圖、施工期間及方法、管理維護之方法。
  前項認養人經本所同意自費增(改)設之設施,其所有權屬本所,於契
  約屆滿或終止認養時,認養標的應保持現狀,無條件點交返還本所,不
  得要求任何補償。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應以澀面防滑材料為之,並
  應預留必要之備料以供日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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