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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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採購
    ,其預算金額內間接工程費用之編列,依本原則所列額度或比率以下
    酌定之。但有特殊情形,於敘明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後,免適用本原則。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接受各機關學校委託代辦採購者,適用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預算金額: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預算
        金額。
  (二)間接工程費:指保險費、包商工地管理費與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環保清潔費、試驗費、工程品管費用及
        稅捐。
  (三)直接工程費: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為工程發包時之預算金額扣除
        間接工程費之差額。

三、前點第二款之保險費、包商工地管理費與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得合
    併或單獨列項編列;其估算及編列方式如下:
  (一)保險費:各機關學校應視工程實際需要,就下列保險擇定廠商於
        履約期間應辦理之保險,並載明於契約,其保險費應考量工程個
        案特性及市場行情,覈實編列;保險附加條款得參考財團法人工
        程保險協進會所定之各類保險分類表定之:
        1.營造綜合保險。
        2.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3.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4.其他必要之保險。
  (二)包商工地管理費與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依附表一所列百分比以
        下酌定之,且採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營造綜合保險或第二目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範圍,除
    契約另有約定外,包括下列保險種類:
  (一)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三)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甲式)。
  (四)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保險。
  (五)其他必要之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

四、第二點第二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之編列上限額度不予限制,並按工
    程需求,量化編列,無法量化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
    前項量化及一式編列之項目及方式,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
    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之規定辦理,其內容包含預防
    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
    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等項目。

五、第二點第二款環保清潔費之編列上限參考額度為直接工程費百分之零
    點二。

六、第二點第二款試驗費之編列應視工程規模及實際需要,依附表二規定
    項目編列。

七、第二點第二款工程品管費用之編列依附表三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且採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八、第二點第二款稅捐之編列上限參考額度為直接工程費加間接工程費(
    稅捐除外)後之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