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採購 ,其預算金額內間接工程費用之編列,依本原則所列額度或比率以下 酌定之。但有特殊情形,於敘明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後,免適用本原則。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接受各機關學校委託代辦採購者,適用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