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採字第1073128442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採購
    ,其預算金額內間接工程費用之編列,依本原則所列額度或比率以下
    酌定之。但有特殊情形,於敘明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後,免適用本原則。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接受各機關學校委託代辦採購者,適用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