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八條第一款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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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維護本市市容整潔,提高生活品質,並兼顧垃圾處理費公平原則
,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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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委託處理之廢棄物,係指非公有市場及攤販集中區所產生之
一般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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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規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人工成本+業務成本+維護成本+設備折舊費+回饋金+焚化廠
、垃圾掩埋場處理費)*載重量(噸)=金額。
二、依前項規定計算後之金額,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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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處理者由非公有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管理組織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繳付託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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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收入依法繳交公庫,並納入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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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市民代表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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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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