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行政大樓會議中心、多功能集會
堂、大禮堂及市民廣場等服務功能,使各項設施皆能充分利用並建立
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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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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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本府行政園區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應依新北市政府行政
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使用場地應檢附文件、費用繳納及保證金退還流程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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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地之申請條件如下:
(一)於不影響公務使用下,本府場地得提供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合
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使用。
(二)申請使用本府各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
社會教育為原則。
(三)使用本府各場地,嚴禁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活動(含問政
說明會、政見發表會等相關政治活動)或宗教法會等活動。但於
市民廣場舉辦商業展售活動,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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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地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府行政大樓之各機關採網路登錄或書面申請,並應於場地使用
前十日完成相關文件之登載,經管理機關核准後使用。
(二)前款以外之政府機關、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
或自然人申請使用場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場地使用前九十日內開放以電話或臨櫃方式申請預約登記。
2.於場地使用前二十日應檢具申請表(如附表二)及相關文件,
以郵遞、電子郵件或臨櫃方式提出申請。但申請使用場地舉辦
大型群聚活動者,應於場地使用前六十日提出申請。
3.經管理機關核准使用者,應繳清各項相關費用,始得使用場地
。
前項場地申請,管理機關得要求申請人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於場地舉辦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
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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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場地之異動註銷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經同意許可使用者,如遇有異動、取消情形時,應於使用日三日
前檢具異動申請表向本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還已繳
納之場地使用費;未提出申請或申請逾期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
還,未使用場地者,亦同。
(二)本府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場地之必要,得優先
使用;申請者因而停止使用者,本府應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如遇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者,申請者得申請延期使用
或由本府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取消使用各場地,除利用網路方式取消外,應另以電話告知本府
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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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應即停止其使
用,且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曾經使用本府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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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場地使用之禁止或限制規定如下:
(一)嚴禁明火表演。
(二)禁止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
(三)室內禁止使用噴(燒)煙機、乾冰機及泡泡機等設備。
(四)除市民廣場及六樓大禮堂得附辦簡餐、茶點擺設外,不得於場地
內飲食。但白開水不在此限。
(五)場地內禁止提供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含杯水及塑膠瓶裝水)
,如須提供飲用水者,應使用環保杯。
(六)大型會議室(五0七)、階梯簡報室(三0七、五一一)、中型
會議室(四0一、四0三)等場地,禁止外接電力或架設大型器
材。
(七)除市民廣場外,不得於場地內現場烹煮或使用瓦斯。
(八)使用發電機時,應置於管理機關指定位置,並加鋪不透水地墊於
發電機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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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地佈置應經管理機關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民廣場、六樓大禮堂及多功能集會堂得開放二小時免費佈置,
會議室得開放一小時免費佈置。但於免費佈置期間,不開啟設備
和空調。
(二)使用場地需搭設舞台或攤棚等臨時性建築物時,應依新北市各項
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三)佈置時產生之廢棄品或垃圾,應集中堆放於垃圾袋並運棄之。
(四)場地之佈置,依既有設備吊掛圖表,禁止以黏、貼、釘等方式施
作於牆面、地板、樑柱或其他既有設備及公物;經核准部分,應
使用框架或釘掛於自備之大型背板上,架設框架底部應墊地毯或
膠墊。
(五)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擅自使用、架設或安裝燈光、音響、吊具
及其他設備。
(六)旗幟、海報、花籃、高架花籃應擺設於舞台、報到桌之兩旁或經
管理機關同意之位置。
(七)測試各項既有設備,應自備錄音帶、錄影帶、光碟或其他相關物
品;布幕、燈光或音響等既有設備如需調整或排除故障,應通知
本府管理人員處理。
場地佈置應依下列路線及方式進行:
(一)市民廣場:由新站路或新府路以手推(拉)車運送方式進場佈置
。
(二)多功能集會堂:由地下一樓西側搭乘二十六號、二十七號貨梯運
送物品進場佈置。
(三)東側各場地:使用貨車者,應停放西側車道卸貨平台,並以手推
(拉)車運送方式搭乘十九號貨梯進場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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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場地之電力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六樓大禮堂外接電力為3∮/4W,380/220V, 125AT,如需110V電
力應自備變壓器,並向管理機關提出用電需求,經核可後裝接;
用電容量大於50 KVA者,應自備發電機。
(二)多功能集會堂外接電力為3∮/4W,190/110V, 225AT,如需220V
電力應自備變壓器,並向管理機關提出用電需求,經核可後裝接
;用電容量大於50 KVA者,應自備發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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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場地使用完畢,應依下列規定回復之:
(一)使用場地前應先行與管理機關進行會勘,並依第九點規定進場
佈置。
(二)場地使用後應會同管理機關現場勘查,如有毀損情形,申請人
應回復原狀,並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回復之,屆期未回復者,
本府管理機關得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之,不足扣抵者,由申請人繳付,申請人不得異議;申請人如
為本府機關者,由該使用單位負責。
(三)使用單位未參與前款會勘者,由本府場地管理人員逕行勘查確
認,一切損壞由使用單位概括承受。
(四)回復原狀後,應會同本府場地管理人員再行勘查,經確認無誤
後,始得核退保證金。
(五)場地使用完畢應即於當日撤場(同進場動線),並歸還借用物
品及回復原狀與整理場地(海報、花籃等物品自行帶走、垃圾
隨手攜出,逾期視同垃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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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場地與設備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地除農曆年假及排定日程維修設備外,全年開放使用。
(二)於場地辦理活動時,活動音量應遵守噪音管制相關法令之規定
。
(三)設備或借用物品(桌子、椅子、立牌、排隊繩、鋼琴、樂隊平
台等)之搬運應自行為之,並應於使用後回復原狀,如有損壞
照價賠償。已申請設備或物品不得以未經使用為由要求退還費
用,如須增加,另依收費標準計費。
(四)佈置、使用或撤場期間,對於已借用之各項器材或物品,不負
保管責任。
(五)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車輛管制、場地
整潔,應由申請人負責。
(六)申請人應要求參加人員衣著整齊(不得穿著背心或拖鞋入場)
,會場內禁止喧嘩、吸菸、嚼檳榔、口香糖、攜帶寵物等行為
,舖地毯之會場禁止攜帶任何飲食、飲料入場。
(七)多功能集會堂音效反射板之架設與拆除,各約需二小時之工作
時間,如須使用者,應於使用前十日申請。
(八)多功能集會堂統一由三樓、五樓進場,各出入口應自置服務人
員引導並管控舞台及進場人數。
(九)多功能集會堂鋼琴使用不含調音費,如須調音應自行負責;使
用電視轉播、錄影及錄音應自備器材及操作人員。
(十)使用場地辦理活動者,應自備足夠人力負責回復原狀及整理場
地。
(十一)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委由廠商進場佈置者,主辦單位應於活
動期間善盡督導之責。
(十二)本府行政園區拍攝規定如下:
1.本府行政園區得經申請核准商業性質廣告、影片、電影等
之拍攝。
2.申請商業性質廣告、影片、電影等拍攝,不得違反公序良
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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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除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外並予以記點一次,一年
累積記點達二次,停止使用各場地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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