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行政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秘管字第 1081193557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5點、第8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秘書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使用本府行政園區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應依新北市政府行政
    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使用場地應檢附文件、費用繳納及保證金退還流程如附表一。

五、場地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府行政大樓之各機關採網路登錄或書面申請,並應於場地使用
        前十日完成相關文件之登載,經管理機關核准後使用。
  (二)前款以外之政府機關、合法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
        或自然人申請使用場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場地使用前九十日內開放以電話或臨櫃方式申請預約登記。
        2.於場地使用前二十日應檢具申請表(如附表二)及相關文件,
          以郵遞、電子郵件或臨櫃方式提出申請。但申請使用場地舉辦
          大型群聚活動者,應於場地使用前六十日提出申請。
        3.經管理機關核准使用者,應繳清各項相關費用,始得使用場地
          。
    前項場地申請,管理機關得要求申請人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於場地舉辦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
    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活動。

八、場地使用之禁止或限制規定如下:
  (一)嚴禁明火表演。
  (二)禁止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
  (三)室內禁止使用噴(燒)煙機、乾冰機及泡泡機等設備。
  (四)除市民廣場及六樓大禮堂得附辦簡餐、茶點擺設外,不得於場地
        內飲食。但白開水不在此限。
  (五)場地內禁止提供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含杯水及塑膠瓶裝水)
        ,如須提供飲用水者,應使用環保杯。
  (六)大型會議室(五0七)、階梯簡報室(三0七、五一一)、中型
        會議室(四0一、四0三)等場地,禁止外接電力或架設大型器
        材。
  (七)除市民廣場外,不得於場地內現場烹煮或使用瓦斯。
  (八)使用發電機時,應置於管理機關指定位置,並加鋪不透水地墊於
        發電機底座。

九、場地佈置應經管理機關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民廣場、六樓大禮堂及多功能集會堂得開放二小時免費佈置,
        會議室得開放一小時免費佈置。但於免費佈置期間,不開啟設備
        和空調。
  (二)使用場地需搭設舞台或攤棚等臨時性建築物時,應依新北市各項
        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三)佈置時產生之廢棄品或垃圾,應集中堆放於垃圾袋並運棄之。
  (四)場地之佈置,依既有設備吊掛圖表,禁止以黏、貼、釘等方式施
        作於牆面、地板、樑柱或其他既有設備及公物;經核准部分,應
        使用框架或釘掛於自備之大型背板上,架設框架底部應墊地毯或
        膠墊。
  (五)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擅自使用、架設或安裝燈光、音響、吊具
        及其他設備。
  (六)旗幟、海報、花籃、高架花籃應擺設於舞台、報到桌之兩旁或經
        管理機關同意之位置。
  (七)測試各項既有設備,應自備錄音帶、錄影帶、光碟或其他相關物
        品;布幕、燈光或音響等既有設備如需調整或排除故障,應通知
        本府管理人員處理。
    場地佈置應依下列路線及方式進行:
  (一)市民廣場:由新站路或新府路以手推(拉)車運送方式進場佈置
        。
  (二)多功能集會堂:由地下一樓西側搭乘二十六號、二十七號貨梯運
        送物品進場佈置。
  (三)東側各場地:使用貨車者,應停放西側車道卸貨平台,並以手推
        (拉)車運送方式搭乘十九號貨梯進場佈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