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檔案暨人員評鑑及獎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暨表彰各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提升檔案管理品質,對本府所屬機
    關暨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機關(以下稱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暨人員實
    施評鑑及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管理檔案,依檔案法第四條編列年度計畫時,應包括檔案管理
    業務年度目標及推動重點,並配合各項實施計畫積極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檔案管理人員,指實際從事檔案點收、立案、編目、保管
    、檢調、清理、安全維護及其他檔案管理工作之人員,包括檔案管理
    單位主管及人員。

四、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連續服務滿二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予推薦參加檔案管理局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選拔:
  (一)對推展檔案管理業務提出重要改進研究建議,經採行確有重大成
        效者。
  (二)負責檔案管理業務,長年奉獻,克盡職責,績效良好,有具體事
        蹟者。
  (三)對檔案保存、管理或應用提出著作,具創新或特殊學術價值,其
        成果經主管機關或學術團體評選獲獎者。
  (四)配合檔案管理局執行檔案政令或試辦新制,能於限期內完成,有
        具體績效者。
  (五)協助辦理國家檔案之徵集與移轉專案工作,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
        效者。
  (六)推展檔案應用服務與行銷業務,成績特優者。
  (七)對檔案資產之保存維護、災害救護有具體成效者。
  (八)運用現代化資訊管理工具或其他科技方法,提升檔案管理與應用
        效率,確有具體績效者。
  (九)其他對檔案管理業務有重要貢獻或具體績效者。
    經選拔榮獲金質獎之績優檔案管理人員,自獲獎次年起,二年內不得
    重複推薦。

五、本府為瞭解各機關檔案管理業務推動之情形,提升檔案管理品質,以
    每年定期辦理一次評鑑為原則,並得對管理績效不佳之機關辦理重點
    抽查。

六、評鑑範圍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各機關之檔案管理作業績
    效。

七、受評鑑機關依性質區分如下:
  (一)區域機關組  (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
  (二)業務機關組(其餘所屬各機關)。
  (三)受託機關組。

八、評鑑程序如下:
  (一)每年由各機關先依檔案管理業務執行過程及作業成效辦理自評,
        並將自評結果函報本府。
  (二)本府行政處依各機關所提送之年度檔案管理績效報告內容,辦理
        書面審查及實地考核。

九、機關檔案評鑑評分等第區分如下:
  (一)評分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列為特優。
  (二)評分在九十分以上者,未滿九十五分,列為優等。
  (三)評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為甲等。
  (四)評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為乙等。
  (五)評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列為丙等。
  (六)評分未滿六十分者,列為丁等。
    各機關評鑑成績評定後,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獎懲。
    經評鑑為甲等之檔案管理機關並配合檔案各項重點計畫推行而具特殊
    績效者,得由本府推薦參加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選拔。
    前項已獲檔案管理局金檔獎之績優機關,自獲獎次年起算,二年內不
    列入本府年度評鑑。

十、獎懲規定如下:
  (一)對象: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與實際承辦檔案管理作業有關人
        員。(二)標準:
        1.成績評列為特優者,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各記功一次,實
          際承辦檔案管理作業有功人員記功二次。
        2.成績評列為優等者,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各嘉獎二次,實
          際承辦檔案管理作業有功人員記功一次。
        3.成績評列為甲等者,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各嘉獎一次,實
          際承辦檔案管理作業有功人員嘉獎二次。
        4.成績評列為乙等者,不予獎懲。
        5.成績評列為丙等者,不予獎懲,但得由本府於六個月後實施重
          點抽查及輔導。
        6.成績評列為丁等者,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各申誡一次,實
          際承辦檔案管理作業人員各申誡二次,並得由本府於六個月後
          實施重點抽查及輔導。

十一、各機關對評鑑結果,應確實執行改進措施,提升檔案管理品質,以
      達檔案開放應用之目的。

十二、為有效落實及提升檔案管理績效、配合檔案管理局或本府年度檔案
      重點推展計畫,或輔導本府績優機關暨人員參選金檔獎或金質獎,
      本府得不定期辦理金檔獎獲獎機關檔案標竿學習及交流活動。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