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檔案暨人員評鑑及獎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基隆市政府基府行文壹字第 1020191015號函修正 第6點、第9點、第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秘書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評鑑範圍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各機關之檔案管理作業績
    效。

九、機關檔案評鑑評分等第區分如下:
  (一)評分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列為特優。
  (二)評分在九十分以上者,未滿九十五分,列為優等。
  (三)評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為甲等。
  (四)評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為乙等。
  (五)評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列為丙等。
  (六)評分未滿六十分者,列為丁等。
    各機關評鑑成績評定後,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獎懲。
    經評鑑為甲等之檔案管理機關並配合檔案各項重點計畫推行而具特殊
    績效者,得由本府推薦參加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選拔。
    前項已獲檔案管理局金檔獎之績優機關,自獲獎次年起算,二年內不
    列入本府年度評鑑。

十、獎懲規定如下:
  (一)對象: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與實際承辦檔案管理作業有關人
        員。(二)標準:
        1.成績評列為特優者,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各記功一次,實
          際承辦檔案管理作業有功人員記功二次。
        2.成績評列為優等者,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各嘉獎二次,實
          際承辦檔案管理作業有功人員記功一次。
        3.成績評列為甲等者,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各嘉獎一次,實
          際承辦檔案管理作業有功人員嘉獎二次。
        4.成績評列為乙等者,不予獎懲。
        5.成績評列為丙等者,不予獎懲,但得由本府於六個月後實施重
          點抽查及輔導。
        6.成績評列為丁等者,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各申誡一次,實
          際承辦檔案管理作業人員各申誡二次,並得由本府於六個月後
          實施重點抽查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