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除應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 一、攤(鋪)位依法應辦理商業登記者,於辦妥登記後始得營業。 二、應用自來水。 三、不得存放及使用危險性油類、爆炸物或易燃物品。 四、應使用公制度量衡器。 五、不得有賭博、妨害風化、衛生、通行及違反公共秩序之行為。 六、遵從管理員之管理督導。
修正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