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除應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
一、攤(鋪)位依法應辦理商業登記者,於辦妥登記後始得營業。
二、應用自來水。
三、不得存放及使用危險性油類、爆炸物或易燃物品。
四、應使用公制度量衡器。
五、不得有賭博、妨害風化、衛生、通行及違反公共秩序之行為。
六、遵從管理員之管理督導。
〔立法理由〕
修正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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