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應就市場之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投保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立法理由〕
為保障零售市場消費者權益,依本府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告「
宜蘭縣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及最低投保金額」規定,
修正自治組織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最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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