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禽畜類之各種家禽零售物品,係指販售各類家禽之
屠體,不包括販售活禽或現場宰殺之活禽屠體。
禽類攤(鋪)位使用人,於本規則發布前,已經營各類活禽或現場宰殺之
活禽屠體販售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自願放棄者外,得繼續經營。
〔立法理由〕
修正第二項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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