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禽畜類之各種家禽零售物品,係指販售各類家禽之 屠體,不包括販售活禽或現場宰殺之活禽屠體。 禽類攤(鋪)位使用人,於本規則發布前,已經營各類活禽或現場宰殺之 活禽屠體販售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自願放棄者外,得繼續經營。
修正第二項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