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交代之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內政部備查。 二、縣政府所屬機關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縣政府查核。 三、縣轄各鄉(鎮、市)公所機關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 縣政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 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