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節   取得
  管理單位計劃購置不動產時,應先向財政局及各級政府公產主管單位洽
  詢;無適當之公有不動產時,始得購置私有不動產。

  管理單位經管之不動產非報經財政局核准,不得增建、改建或拆除。但
  因災害經權責機關認定,必須緊急處理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項但書規定者,應於事後檢同有關証件,補報查核。

  本縣接受贈與財產,各該管理單位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如有糾紛,
  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
  受贈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需費用外,如需增加負擔者,得不予受贈
  。贈與附有條件時,應報本府核准。
  受贈財產應依第十二條規定建卡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