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本縣漁民之漁船筏、舢舨因天然災
害所受損毀,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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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救助範圍,以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籍漁船筏、舢舨,並
持有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之漁業證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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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然災害損毀之漁船筏救助金支給標準如下:
一、全毀:
(一)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二萬元。
(二)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四萬元。
(三)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十萬元。
(四)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二十萬元。
(五)五十噸以上者,每艘發給救助金三十萬元。
二、半毀者依全毀救助金之半數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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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籍漁船筏、舢舨因天然災害引起火災致全毀者,準用第三條規定辦
理,半毀者依全毀之半數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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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檢具漁業執照、身份證、印
章及漁會存摺,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漁會受理後應於三日內完成申請
案件之審查並核轉本府,本府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核,通知漁會編制印
領清冊發給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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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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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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