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市)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 撥補助款: 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 及共同性費用標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辦理者。 二、預算書編列補助收入而未載有明確核定文號者。 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