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第六(大堀)公墓遷葬補償費發放作業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所有條文

壹、為順利推動本區第六(大堀)公墓更新,遷移現有既存墳墓,新建納
    骨塔設施,以利提供多元服務,特訂本作業計畫。

貳、依據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30、39、41條辦理(如附件1)。
    二、「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如附件2)。
    三、「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如附件
        3)。

参、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
    一、補償費發放依「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第 3
        條為基準。
    二、救濟金發放,按同法第3條所訂定金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三、86年11月17日公告禁葬前本公墓既存之墳墓,依據桃園市政府10
        5年2月1日府民儀字第1050020417號函辦理遷葬補償。(如附件4
        )。

肆、遷葬補償費申請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所寄發通知及遷葬認領申請書、親屬關係表(如附件5及6)
        。
    二、申請人填妥遷葬認領申請書、親屬關係表及相關文件含戶籍資料
        ,親至本所民政課櫃台辦理。
    三、經本所審核申請人相關資料核定後,通知申請人辦理起掘作業(
        如附件7)。
    四、申請人辦理起掘當日,須會同本所人員至現場共同拍攝起掘前、
        中、後照片驗收。
    五、申請人遷葬完畢,檢附遷葬補償費(救濟金)請領書(如附件 8
        ),經核定後核發遷葬補償費(救濟金)。

伍、墳墓起掘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資料經本所審核通過後,由本所民政課發函通知。
    二、申請人向本所申請起掘作業。
        (一)申請人於當月15日前提出者,於當月底前會同至現場驗收
              。
        (二)申請人於當月16日後提出者,於次月15日前會同至現場驗
              收。
        (三)若當月提出申請案數量較多時,即視情況增加現場驗收次
              數。
        (四)申請人申請案件需經本所審核人員及驗收人於附件 5及附
              件8共同簽章。
    三、至起掘現場時,由本所承辦人、驗收人員、申請人及公墓管理員
        共同拍攝起掘前、中、後照片及確認合葬數量,再行遷移。

陸、無主墳墓安置
    於遷葬公告期滿有(無)墓主墳墓,無人認領時,視為無主墳墓,由
    本所編造未認領名冊遷移至納骨塔設施存放,其相關費用由本補償款
    項支付。

柒、暫置方案
    一、公告認領期間,若申請人切結希望原地安置祖先骨灰(骸)(但
        須先辦理認領及補償費或救濟金之簽收),本所提供臨時貨櫃暫
        放,直至本納骨塔新建啟用後,再依「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
        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由當事人購買塔位存放
        。
    二、骨灰(骸)領回暫置期間一律由申請人自行管理,本所不負任何
        保管之責任。

捌、有下列情事者,本所不受理遷葬補償費申請:
    一、墳墓遷葬公告前,已自行起掘遷葬者。
    二、墳墓遷葬公告期限內,未辦理墳墓認領登記者。
    三、非遷葬公告範圍內之墳墓者。
    四、經書面通知期限需補正相關證明文件,逾期仍未補正者。
    五、所提供證明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六、認領登記後,未通知本所派員會同起掘作業,而自行起掘遷葬者
        。
    七、其他違反殯葬相關法令規定者。

玖、經費來源:為102年度專案保留款新臺幣4,434萬元整。

拾、本作業計畫經陳奉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