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94年6月30日院授內消字第 0940091569號函頒「安全管
          理手冊」。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第8款暨其施行細則第10
          條。
    (三)法務部100年7月 6日法政字第1001107731號函修正發布「政風
          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四)本局104年度廉政工作計畫。

二、目的:
    為強化機關安全維護功能,藉由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之實施,以掌
    握機關安全狀況,提高員工安全維護警覺,確保本局人員、物資、器
    材及設施安全。

三、檢查目的:
    (一)門禁管制安全設施。
    (二)消防及逃生設施安全檢查。
    (三)辦公室空間安全檢查。
    (四)其他檢查。

四、檢查編組與受檢單位:
    (一)檢查編組:政風室、秘書室。
    (二)受檢單位:各科室。

五、檢查方法:
    (一)依據「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逐項檢查(如
          附表)。
    (二)不定期檢查: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前往各科室進行各項安全
          檢查。
    (三)定期(總)檢查:依本局 104年度廉政工作計畫及配合每年春
          安工作、十月慶典專案期間或上級指示期程辦理。

六、檢查結果處理:
    依據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研提書面報告(如
    附表「檢查報告表」),簽報局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