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安全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手冊。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一、為貫徹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危 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訂定依據業經修正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爰配合修正並刪除 「有關」及「事項」等用詞,以符合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