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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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改善生活環
    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並表揚本市優良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代辦
    機關及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金品獎分類如下:
    (一)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軌道運輸、區域開發、共同管道、景
          觀、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
          相似工程。
    (四)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礫間處理設施、焚化廠、環境工程
          設備設施組裝系統、電業設備、空調、機電或系統工程及其工
          程設施更新、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五)維護管理類: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建築設施、其他相關或相
          似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工程規模及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興建總規模
    分為下列等級:
    (一)第一級:契約金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二)第二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
    (三)第三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四)第四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五)第五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三、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會(以
    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評分項目及配分權重、召開初選會議及評定參加決選之工
          程。
    (二)實地勘查決選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四、本會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及相關專家學者名單內遴選聘任之。
    (二)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為主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三)本會得視工程數量與業務需要分組及分工。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委員關於案件
          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辦理。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
          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
    算支應。

五、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本府得成立工作小組或委外辦理。工作
    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本府工務局之科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
    ,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六、公共工程金品獎之評選每年辦理一次。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工程,未曾獲公
    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
    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於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之期間內,曾受中央或本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查核結果無
          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二)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於百
          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以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
          算。
    (三)以開口契約子案推薦者,其推薦子案經費需占總工程契約金額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分包廠商應經由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且該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
    (五)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工
          程,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六)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
    依前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工程類推薦書(如表一)。
    (二)工程類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二)。
    (三)工程類自評意見表(如表三)。
    (四)工程類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相關契約部分影本及委託代辦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
          、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電子
          檔)。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設施維護管理,未曾獲公
    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
    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設施完工達五年以上。
    (二)於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之期間內,曾受中央或本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抽查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抽查結果無
          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三)屬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規範範圍,且其資訊已
          公開並上傳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資料庫。
    (四)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設
          施,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五)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設施維護管理表率。
    依前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維護管理類推薦書(如表五)。
    (二)維護管理類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六)。
    (三)維護管理類自評意見表(如表七)。
    (四)維護管理類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八)。
    (五)歷次設施維護管理抽查過程之相關紀錄。
    (六)各工程契約、維護管理契約、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含首頁契
          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維護管理計畫、維護管理手冊及監測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
          計畫書或手冊電子檔)。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
    (一)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
          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
          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四)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
          全部停工一次以上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遭裁處罰鍰
          累計達下列金額:
          1.契約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2.契約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達新臺幣
            三十萬元。
          3.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達新臺幣十萬元。

八、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作業程序及期程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於二月底前成立本會,訂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
    (二)於三月底前召開初選會議,評定符合第六點規定資格者參加決
          選。
    (三)於六月底前,本會得指定委員,辦理實地勘查參加決選之工程
          。
    (四)於七月底前,核定得獎工程名單。
    (五)於八月底前公布得獎名單及頒發公共工程金品獎。
    本會辦理前項第二款之初選、第三款之實地勘查及第四款之決選,應
    由出席委員依第一款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辦理。初選應採評分方式
    審查;決選應由出席委員綜合考量實地勘查審查結果評分。
    辦理初選及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出席簡報,未出席簡報者,
    出席委員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分;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備具
    與各該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有關文件供出席委員查閱。

九、參加評選之工程或維護管理設施,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設計、監造、
    專案管理、承攬廠商(含分包廠商)或設施之維護管理廠商及主辦機
    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後給獎,必
    要時得從缺。
    評定等級與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二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總平均分
          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
          上評定為特優。
    (二)獲獎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依前款評定等級獎勵如
          下:
          1.佳作者,頒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
            予嘉獎二次。
          2.優等者,頒發新臺幣八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
            予記功一次。
          3.特優者,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
            予記功二次。
    (三)獲獎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且其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
          購,於獎勵期間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
            選項目加分參考。
          2.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三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定特優及優等者,
    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佳作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十、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繳納後方為獲獎廠商者,不溯及適
    用前點第二項第三款之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
    收之金額。

十一、本府得於獲獎廠商中擇優參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
      質獎」。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獲獎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

十二、本府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工程採購時,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適用獎勵條款者,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三、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本要點第七點各款或下列情形之一,得
      廢止獎勵,次年度並不得參選公共工程金品獎:
      (一)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
            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
            記。
      (二)廠商承攬之工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鋼筋幅射污染。
      (三)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者。
      自廢止獎勵之日起,廠商不得適用獎勵措施,已簽約者,主辦機關
      應通知廠商限期補足原獎勵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自工程估驗款中
      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