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金品獎分類如下:
(一)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軌道運輸、區域開發、共同管道、景
觀、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
相似工程。
(四)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礫間處理設施、焚化廠、環境工程
設備設施組裝系統、電業設備、空調、機電或系統工程及其工
程設施更新、生態復育、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五)維護管理類: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建築設施、其他相關或相
似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工程規模及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興建總規模
分為下列等級:
(一)第一級:契約金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二)第二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
(三)第三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四)第四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五)第五級:契約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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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工程金品獎之評選每年辦理一次。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工程,未曾獲公
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
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於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之期間內,曾受中央或本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查核結果無
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二)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於百
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以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
算。
(三)以開口契約子案推薦者,其推薦子案經費需占總工程契約金額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分包廠商應經由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且該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
(五)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工
程,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六)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
依前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工程類推薦書(如表一)。
(二)工程類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二)。
(三)工程類自評意見表(如表三)。
(四)工程類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相關契約部分影本及委託代辦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
、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電子
檔)。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設施維護管理,未曾獲公
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
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設施完工達五年以上。
(二)於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之期間內,曾受中央或本府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抽查成績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抽查結果無
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
(三)屬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規範範圍,且其資訊已
公開並上傳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資料庫。
(四)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設
施,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五)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設施維護管理表率。
依前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維護管理類推薦書(如表五)。
(二)維護管理類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六)。
(三)維護管理類自評意見表(如表七)。
(四)維護管理類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八)。
(五)歷次設施維護管理抽查過程之相關紀錄。
(六)各工程契約、維護管理契約、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含首頁契
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維護管理計畫、維護管理手冊及監測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
計畫書或手冊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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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
(一)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
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
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四)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
全部停工一次以上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遭裁處罰鍰
累計達下列金額:
1.契約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2.契約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達新臺幣
三十萬元。
3.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達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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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評選之工程或維護管理設施,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設計、監造、
專案管理、承攬廠商(含分包廠商)或設施之維護管理廠商及主辦機
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後給獎,必
要時得從缺。
評定等級與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二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總平均分
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
上評定為特優。
(二)獲獎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依前款評定等級獎勵如
下:
1.佳作者,頒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
予嘉獎二次。
2.優等者,頒發新臺幣八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
予記功一次。
3.特優者,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
予記功二次。
(三)獲獎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且其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
購,於獎勵期間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
選項目加分參考。
2.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三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定特優及優等者,
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佳作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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