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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為有效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案件,統一裁罰之原則,落實公平執法,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裁罰基準,依附表辦理。
附表-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