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為有效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案件,統一裁罰之原則,落實公平執法,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裁罰基準,依附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