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在本市設有戶籍之認定,以申請人自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向戶政機 關申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為準;自有住宅及不動產之認 定,以申請人自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為準;家庭年所得之認定,以申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準。必要時,得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