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機關,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
    小組),進行工程品質督導,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機關應設置督導小組,辦理該機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
    關)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之督導工作:
    (一)工務局。
    (二)水務局。
    (三)交通局。
    (四)教育局。
    (五)觀光旅遊局。
    (六)文化局。
    (七)都市發展局。
    (八)環境保護局。
    (九)捷運工程局。
    (十)新建工程處。
    (十一)養護工程處。
    (十二)航空城工程處。
    (十三)各區公所。
    (十四)其他經本府核准設立督導小組之機關。
    督導小組應冠以設立機關之名稱。

三、主辦機關自辦、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且適用
    政府採購法規定者,均為督導小組執行品質督導之範圍。

四、督導小組成員及權責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名,綜理工程品質督導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
          之人員兼任之;另由召集人指定組長一名,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置組員若干名,由機關內部人員派兼之,負責小組行政作業
          。
    (二)置派兼督導委員若干人,由機關首長指派機關內人員兼任,兼
          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三)置外聘督導委員若干人,聘請工程專業人士、專家、學者擔任
          ,並建立名冊。因工程性質特殊等因素而無法於前開名冊遴列
          ,得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或本府工程
          施工查核委員名單遴聘。執行各案督導時,應至少有二名外聘
          督導委員,並依規定每次支給出席費。
    (四)執行各案督導時,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指派一名派
          兼或外聘督導委員,擔任工程督導領隊,負責主持督導檢討會
          議及工程督導品質評分會議。

五、督導小組進行督導時,應以現場為主,書面資料為輔,其督導項目如
    下:
    (一)主辦機關現場督導情形、工程進度之掌握度、主辦機關應協助
          排除之施工障礙等。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
          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
          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等。
    (三)承攬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
          檢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
          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六、督導作業程序:
    (一)工程督導得採預先通知或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
    (二)督導小組赴現場進行督導時,應主動出示督導小組之書面通知
          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辦理督導時,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充分配合,陳列相關文件
          紀錄、各項材料檢試驗紀錄等以供檢閱。
    (四)督導委員於現場督導時,應依據現場實況及各項品管資料實施
          督導,並填寫「督導委員紀錄表」。(附件一)
    (五)督導小組應彙整督導紀錄,並登錄於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
          資訊系統,於督導次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將工程督導紀錄函文
          受督導之機關。(附件二)
    (六)督導發現缺失時,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限期改
          善,於改善完成後填具「工程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附件
          三)及工程督導改善照片(附件四),函報督導小組備查。

七、督導小組應落實督導及缺失改善追蹤作業,本府於次年第一季依桃園
    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要點進行績效考核。

八、督導小組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府所屬機關除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所列之機關外,得視業務
    需要,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