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甄試候用偵查佐,提高基層偵
查佐素質,發揮犯罪偵防功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現任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十序列或第十一序列職務滿二年(含
試用期間)者,始得參加甄試。但曾任刑事警察人員,因考核不適任
或工作績效不佳,經遷調行政警察工作未滿二年者,不得參加甄試;
因個人因素自願遷調行政警察工作者,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遷調現職機關須滿六個月」之規定辦理。
|
三、參加甄試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
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經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丙等)以上考試及格。
(三)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但曾任刑事警察人員者,不在此限。
(四)第十序列人員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或第十
一序列職務人員無同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形。
(五)現任警佐二階以上合格實授。
(六)常年訓練成績符合刑事警察人員規定或錄取公布前,經補測符
合規定。但經核准免常年訓練人員,不得報考。
(七)最近三年未有勤前飲酒、酒後駕車之事實,未因違反品操風紀
受記過以上懲處或因工作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受懲戒處分。
(八)最近三年未曾因案遭起訴、緩起訴處分、判決有罪或因案停職
,無涉「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有關品操、工作風紀紀律之
重大違法(紀)未結案件。
(九)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另予考績不
予採計。
分局、警察隊得薦送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人員參加甄試。但現支援辦理
刑事警察工作連續達一年且經考核適任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六
款之規定。
|
四、報考人於公告報名期間內填具報名表後,經服務機關初審符合本規定
第三點資格條件後,轉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彙整;報考名冊由本局人
事室、訓練科及督察室複核,資格不符者不得參加甄試。
|
五、本甄試作業於每年七月辦理,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
六、甄試測驗之科目如下:
(一)學科:
1.論文(含公文)。(40%)
2.偵查法令。(30%)
3.偵查犯罪實務。(30%)
4.加考科目:少年及婦幼相關法令。
(二)術科:
1.手槍射擊 (含近迫射擊30%、五環靶射擊30%、運動後射擊
40%)。
2.體能(三千公尺跑步)測驗。
3.綜合逮捕術。
(三)口試:學科及術科成績符合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始得
參加口試。
|
七、甄試錄取資格如下:
(一)學科任一科不得零分,成績平均達五十分以上(加考科目不計
)。
(二)術科手槍射擊平均達七十分,體能達六十分及綜合逮捕術達八
十分。
(三)口試成績達六十分。
|
八、列冊候用方式及進用順序如下:
(一)列冊候用方式:
1.第十序列甄試合格人員按學科成績(加考科目不計)高低順
序列冊候用,學科成績相同者,以論文、偵查法令、犯罪偵
查實務逐項高低順序排列之,各項成績均相同者由人事甄審
委員會排定候用順序。
2.第十一序列甄試合格人員依陞職積分占百分之五十,學科測
驗成績(加考科目不計)占百分之五十核算總分,按總成績
高低順序列冊候用,總成績相同者,以陞職積分高低順序排
列之,陞職積分相同者,以論文、偵查法令、犯罪偵查實務
逐項高低順序排列之,各項成績均相同者由人事甄審委員會
排定候用順序。另陞職積分以本局公告最新陞遷積分名冊為
準。
3.加考少年及婦幼相關法令成績達六十分者,始得於分發作業
時選填少年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
(二)進用順序:
1.第十序列人員。
2.第十一序列人員。
|
九、派補方式如下:
(一)甄試單位公布錄取成績,並將錄取名冊轉報本局人事室提請人
事甄審委員會審議後,辦理列冊候用及派補事宜。
(二)陞補新進偵查佐前,應先行調整現職偵查佐請調存記人員後,
除分局、警察隊薦送人員甄試成績及格者派任原分局、警察隊
並切結管制二年不得參加請(統)調外,其餘候用人員再視各
單位缺額分配。
(三)候用人員發布派令後,不聽調遣,再請求註銷者,除特殊原因
經查明屬實外,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懲處。但經到任新
職後,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請求註銷派令。
|
十、經甄試錄取列冊候用人員,候用期限至派補完畢為止。
|
十一、列冊候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候用:
(一)年齡滿四十五歲。但曾任刑事警察人員及現支援辦理刑事警
察工作連續達一年且經考核適任者,不在此限。
(二)第十序列職務人員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
或第十一序列職務人員有同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
情形。
(三)候用期間列教育輔導、關懷輔導對象、違紀傾向或酗酒列管
人員。
|
十二、第十一序列職務人員參加偵查佐甄試進用,服務未滿三年,經考核
不適任或自請調任行政警察工作者,均調任第十一序列警員職務;
服務滿三年以上者,得併計警(隊)員、偵查員(二)積分,自請
調任第十序列行政警察職務,由本局併同第十一序列警察官職務人
員統案檢討。
偵查佐經考核不適任擬議調任第十一序列警員職務者,應給予陳述
意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