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候用偵查佐甄試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刑字第 1090037426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現任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十序列或第十一序列職務滿二年(含
    試用期間)者,始得參加甄試。但曾任刑事警察人員,因考核不適任
    或工作績效不佳,經遷調行政警察工作未滿二年者,不得參加甄試;
    因個人因素自願遷調行政警察工作者,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遷調現職機關須滿六個月」之規定辦理。

三、參加甄試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
          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經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丙等)以上考試及格。
    (三)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但曾任刑事警察人員者,不在此限。
    (四)第十序列人員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或第十
          一序列職務人員無同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形。
    (五)現任警佐二階以上合格實授。
    (六)常年訓練成績符合刑事警察人員規定或錄取公布前,經補測符
          合規定。但經核准免常年訓練人員,不得報考。
    (七)最近三年未有勤前飲酒、酒後駕車之事實,未因違反品操風紀
          受記過以上懲處或因工作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受懲戒處分。
    (八)最近三年未曾因案遭起訴、緩起訴處分、判決有罪或因案停職
          ,無涉「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有關品操、工作風紀紀律之
          重大違法(紀)未結案件。
    (九)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另予考績不
          予採計。
    分局、警察隊得薦送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人員參加甄試。但現支援辦理
    刑事警察工作連續達一年且經考核適任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六
    款之規定。

十一、列冊候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候用:
      (一)年齡滿四十五歲。但曾任刑事警察人員及現支援辦理刑事警
            察工作連續達一年且經考核適任者,不在此限。
      (二)第十序列職務人員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
            或第十一序列職務人員有同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
            情形。
      (三)候用期間列教育輔導、關懷輔導對象、違紀傾向或酗酒列管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