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員工於災變或突發事
故發生時之救災效率及應變能力,並建立處理可能發生或潛在意外的事件
或緊急狀況之程序,期以發揮團隊組訓之效果,達到降低災害事故及資產
損失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本要點適用本局總局各科室及八分局。
二、本要點之規劃與改善由秘書室負責,各項活動之實施由各相關單位人
員負責。
三、作業內容
(一)緊急應變事故說明
緊急事故指人為、天然及意外災害之發生而須動用組織、人員、
物力協助救災或善後者,一般指竊(搶)案、火災、爆炸、水災
、颱風、地震、輻射汙染等災害而言。
(二)組織與分工
成立緊急應變指揮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
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二位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
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執行長由主任秘書擔任;副執行長由專
門委員擔任,並設置通報組、安全防護組、避難引導組、緊急救
護組及滅火組。
(三)組織圖
(四)各組工作職掌
(五)應變指揮中心人員職掌如下:
1.提供、蒐集、傳遞各類救災資訊,供指揮官調度救災。
2.協調各救災系統(含外來支援者)及連絡事項。
3.提供救災相關安全管制資訊。
4.以電話向消防單位、醫院、警察機關等請求支援。。
5.防護具及偵檢器材之性能確認。
6.協助指揮救災調度及記錄。
7.管理指揮中心之文件及設施。
8.協調、統一對外資訊以及人員接待事宜。
9.協助報備及管制等救災等連絡工作。
10.執行指揮官臨時指派救災任務。
四、緊急應變程序
緊急應變程序表如表一。
五、先期處理
(一)當本局總局或分局內有小區域突發事故,各單位主管應負指揮救
災之責,並積極尋求救援,其指揮權在上級主管到達後由上級主
管負責指揮工作。
(二)除平日發生緊急事故由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擔任指揮工作外,夜
間及假日發生緊急事故時,由值班保全人員聯絡警察局、消防隊
、通報組、安全防護組及避難引導組組長。
六、竊(搶)案處理
(一)發生竊案時,保全公司必須於15分鐘內派員至現場,並向當地警
察機關報案,保留現場拍照存證,案發單位主管事務人員應於第
1 時間通報本指揮中心成員、政風室(依體系通報市政府)、秘
書室。
(二)發生搶案時,由案發單位主管事務人員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保留現場拍照存證,同時通報本指揮中心成員、政風室(依體
系通報市政府)、秘書室。
(三)發生財物遺失、毀損,由財物保管或使用人員填寫「財物遺失、
毀損報告表」如表二,併同警察單位出具之失竊證明、現場照片
等及檢討改善措施簽報局長裁示後,將相關資料送秘書室。
(四)秘書室於事件發生翌日起三個月內,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注意事項」(如附件一)規定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送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七、天然、意外災害處理
(一)疏散時機及集合注意事項
1.當火勢無法有效控制,且有可能引起爆炸時,應由指揮官下達
疏散命令。
2.其他足以影響人員安全之危險因素下(如:濃煙等),指揮官
應下達人員疏散命令。
3.疏散通知以廣播等方式為之。
(1)疏散應依救災指揮人員指示疏散,並儘量向上,以及避開爆
裂、強酸、高溫等危險路線。
(2)疏散時如遇有爆裂等立即危害之風險時,應採就地掩護等防
範措施。
(3)避難引導組員應穿戴安全防護具,指揮人員疏散及車輛行進
。
4.人員集合及清點
(1)為了統籌人員運用及進行失蹤人員搜尋及救災工作,應進行
人員集合、清點工作。
(2)集合地點
汽車停車場。
由指揮官視實際救災狀況,選擇安全之集合場地。
(二)事故調查以及環境復原工作
1.再進入災區:需先判定災區的安全性,偵測是否有毒氣殘存、
脆弱槽體、危險建築等潛在危害存在,及穿戴適當個人防護具
,並經現場指揮官許可後方可進入。
2.災區清理:包括殘存化學物質清理回收工作及設備殘骸之清理
和恢復工作。
3.再運作:俟各樓層工作場所狀況合乎作業條件時,依檢核程序
相符合後,恢復作業。
4.在復原工作開始執行時,由總務人員擔任災變現場警戒,防止
災害再發生,其餘應變人員在應變指揮官之指導下,進行復原
工作。
5.補充救災過程中耗用之設備器材。
6.檢討應變計劃之缺失及意外發生因素之檢討。
7.復原工作依"復原計畫職責表"如表三所示之原則調配。
(三)相關善後復原工作之處理原則
1.因消防灌救被水或泡沫弄濕的機器等設備時,則給予擦拭、清
理烘乾後,慢慢試車運轉。
2.因消防灌救被水或泡沫弄濕的現場場地,先清洗再吹乾。
3.消防搶救被燒毀嚴重時,由本局總局決定善後處理方案及作法
。
4.消防搶救被燒毀不嚴重時,先將燒毀之廢棄物清離現場,再請
資源回收單位清運處理。
5.人員:屬專業性則委由專業承包商處理,如水電承包商、機械
廠。一般性則委由垃圾處理商處理。
(四)各項救災文件資料
1.防栓、滅火器配置及疏散方向圖如表四。
2.緊急連絡電話一覽表如表五。
3.器材一覽表如下:
(1)口 哨:五個
(2)手 提 擴 音 器:一個
(3)指 揮 棒:二個
(4)滅 火 彈:八個
(5)急 救 箱:各樓層皆備一個
(6)擔 架:一個
4.中心設置及器材如下:
(1)設置原則
指揮中心原則上應與事故區保留安全距離,以確保人員及
物件之安全。
指揮中心應有明顯標示,以供人員辨視。
(2)揮中心器材如下:
單位內人員緊急連絡電話(下班後):一份
緊急照明燈具:一個
備用電話連絡系統:一台
急救箱:一個
指揮中心區域配置圖、各類危險物質圖面
收音機:一台
個人安全防護具:一套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應置備單位內人員(下班後)連絡電話資料,以供臨時連
絡之用,緊急應變編組名冊如表六。
(二)本局依實際需要每年實施演練,演練內容應含防震、救火、通報
及疏散四項內容,並作成記錄備查如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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