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公文處理速度及品質 ,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第三十二點及第三十三點規定 辦理。
三、以本局公文承辦人員、文書檔案管理人員、基層收發人員、研考人員 及督導人員為獎勵對象;同一人員因兼任不同職務而達二項以上獎勵 標準者,擇一從優辦理。
四、每年考評一次,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辦理。
五、獎勵評分標準詳如「公文承辦人員獎勵評分標準表」(附表一)及「 文書檔案管理、基層收發暨研考人員獎勵評分標準表」(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