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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一條。
〔立法理由〕
明定作業依據。

二、目的:透過車輛檢查舉發資料抽核機制,複核取消舉發案件,即時發
    現因時間落差未舉發或作業缺失等情形,並即時釐正,以維租稅公平
    。
〔立法理由〕
明定目的。

三、執行單位:消費稅及管考科暨資訊科。
〔立法理由〕
明定執行單位。

四、作業範圍:車輛檢查舉發資料之停車格及固定式車牌辨識案件,且舉
    發狀態為取消舉發者。
〔立法理由〕
一、訂定作業範圍,以車輛檢查舉發資料之停車格及固定式車牌辨識案件
    為主。
二、明定案件舉發狀態為取消舉發者。

五、作業期間:按月經常性辦理。
〔立法理由〕
明訂作業期間為按月經常性辦理。

六、作業方式
    (一)由消費稅及管考科填寫應用系統程式需求暨賦稅資料庫資料複
          製管理申請表,請資訊科於每月十日前就上月取消舉發總件數
          隨機篩選百分之十,並產出車輛檢查舉發資料抽核清冊(附件
          一)。
    (二)消費稅及管考科指定專人逐筆查核並填報查核結果。
〔立法理由〕
一、明定各執行單位作業分工。
二、訂定案件抽核百分比及執行單位應填報資料。

七、追蹤與管制:經查核有疑問案件先交轄區承辦人員確認釐正,並由專
    人彙整車輛檢查舉發資料抽核清冊後,連同車輛檢查舉發資料抽核成
    果表(附件二)於次月十日前陳核單位主管。
〔立法理由〕
明定追蹤管制案件方式及應陳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