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衛生局備查, 並副知消防局。 救救急救責任醫院於接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後,應依前項計畫緊急處 置後送之傷病患,且於傷病患抵達醫院後三十分鐘內,於衛生福利部緊急 醫療管理系統登錄傷病患資料,以利掌握傷病患處置情況;其接收無法處 置之傷病患時,應先予適當處理,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 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轉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