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量傷病患救護及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衛生局備查,
並副知消防局。
救救急救責任醫院於接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後,應依前項計畫緊急處
置後送之傷病患,且於傷病患抵達醫院後三十分鐘內,於衛生福利部緊急
醫療管理系統登錄傷病患資料,以利掌握傷病患處置情況;其接收無法處
置之傷病患時,應先予適當處理,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
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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