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量傷病患救護及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80200443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7條、第8條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或通報有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緊急救護事故
時,應立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詢問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等相關資料,通報內
    政部消防署;如為大量傷病患事件併同通報衛生福利部。
二、指派救護隊、醫院救護車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
    馳赴事故現場救護。
三、通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如
    為大量傷病患事件,併同通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另協調本府有關單位,共同處理緊急救護之相關事宜。
四、聯繫相關急救責任醫院預作接受緊急傷病患之準備。

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應視需要,指定醫療機構成立臨時急救站,並得
指定臨時急救站負責人,負責緊急醫療處理。
就救緊急醫療救護過程中,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臨時急救站負責人
及支援之醫師等,得依其專業判定或改變傷病患等級及決定特殊緊急傷病
患後送醫院之分配。
救救如未依第五條第一項成立現場指揮中心,衛生局人員或醫療機構醫護
人員到達大量傷病患災害現場,成立臨時急救站後,消防局救護人員應將
現場緊急救護工作移交,並接受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之指揮調派,協
助辦理大量傷病患之緊急救護工作。

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衛生局備查,
並副知消防局。
救救急救責任醫院於接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後,應依前項計畫緊急處
置後送之傷病患,且於傷病患抵達醫院後三十分鐘內,於衛生福利部緊急
醫療管理系統登錄傷病患資料,以利掌握傷病患處置情況;其接收無法處
置之傷病患時,應先予適當處理,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
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轉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