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車輛停放於路 邊停車場,應於停車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繳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 管理機關應以掛號郵件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 五十元。屆期不繳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並追繳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