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車輛停放於路
邊停車場,應於停車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繳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
管理機關應以掛號郵件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
五十元。屆期不繳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並追繳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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