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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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
    土地容許使用之各項設施,特制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
    其他相關法令。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
    細則)保護區(第二十七條)、農業區(二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設置之各項設施,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容許使用。

三、申請土地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
        申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格
        式如附件一)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
  (三)基地周圍都市計畫圖:標示基地所在位置及鄰近範圍內現有相關
        地物或設施,其比例尺以該都市計畫圖為準。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及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
        附)。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涉及建築時適用):標示各項設施之位置、面
        積,並依相關規定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隔離綠帶等土地使用情
        形。
  (六)其他相關文件。

四、各項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事項如下:
  (一)申請設施項目應符合本細則保護區(第二十七條)、農業區(第
        二十九條)及第八點附件四規定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
  (二)保護區設置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應符合本細則保護區(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
  (三)農業區內之土地,其已申請建築者,於增建或辦理變更用途時,
        應符合本細則農業區(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四)申請基地在農地重劃區或保安林地者,應經本府地政單位或農業
        單位同意。
  (五)是否符合都市計書畫之特別規定。

五、本府(建設處)受理土地容許使用申請案件後,應即查核申請書件是
    否齊全,填具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核簽具體意見後,核發土地
    容許使用函,其審查流程如附件三。

六、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
    鄰土起申請數家相關設施,如經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區生產環境及交
    通順暢,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事業法令規定,並符合本要點規定
    者,得同意分別申請設置。但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公頃
    。
    前項申請基地面積,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農業產銷必要設施逕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彰化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及「彰化縣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等規定申請容許
    使用,免依本要點辦理土地容許使用手續。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中,有關其他部分依「彰化縣申
    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辦理。
    農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許可案件,其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
    區範圍內者,除依前項辦法規定免申請容許使用者外,應加會本府建
    設處查核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情形。

八、本要點規定設置各項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依附件四規
    定辦理。
    各項設施容許使用細目之適用範圍,以相關法令已有訂定或經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所認定者為限。

九、農業區土地作非農業使用時,應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與執行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核算變更回饋金並製作回饋金計算表後轉(簽)送本
        府建設處。
  (二)本府建設處於同意變更使用前,應通知申請人依法繳納。
  (三)申請人應於繳納完竣後,檢具繳納回饋金收據向本府建設處辦理
        核發容許使用證明。
  (四)本府建設處於核發容許使用證明時,應副知本府農業處並檢附前
        款收據。
    農業區作農業使用時,於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文件者,逕
    向本府建設處申請核發土地容許使用證明。

十、本要點規定各項設施涉及建築行為者,除第七點規定外,申請人應檢
    具土地容許使用證明文件,於八個月內依法向本府建管單位申請建築
    許可。

十一、依本要點核發之土地容許使用證明,如遇都市計畫變更時,應依據
      新計畫公告內容為準。
      核准使用設施,經依法制止使用或廢止時,其使用之土地應回復原
      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