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彰化縣政府府建城字第 0980264163B號令修正發布 第 3點之附件一、第 5點條文之附件二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土地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
        申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格
        式如附件一)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
  (三)基地周圍都市計畫圖:標示基地所在位置及鄰近範圍內現有相關
        地物或設施,其比例尺以該都市計畫圖為準。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及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
        附)。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涉及建築時適用):標示各項設施之位置、面
        積,並依相關規定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隔離綠帶等土地使用情
        形。
  (六)其他相關文件。

五、本府(建設處)受理土地容許使用申請案件後,應即查核申請書件是
    否齊全,填具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核簽具體意見後,核發土地
    容許使用函,其審查流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