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南投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
    規則之先期審查作業,特設置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制定、修正或廢止本縣自治條例之審查事項。
  (二)訂定、修正或廢止本縣自治規則之審查事項。
  (三)訂定、修正或廢止本縣委辦規則之審查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高級人員兼任,綜理本小組業
    務。

五、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指派本府熟諳本府業務及富有法
    律知識者兼任之;必要時,得遴聘具法制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

六、本小組得視事實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開會時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時,指定委員
    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八、本小組所審查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悉由本府各單位及所
    屬機關就其職掌,依第十一點之一、第十一點之二規定研擬草案,提
    案送交本小組審查。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要求提案單位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開會時對於所討論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得逕為修
    正、廢止、保留或退回提案單位重新研擬之決議。

十一、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辦理。

十一之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第八點規定提送本小組審查前,凡草
          案涉及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權益之限制或禁止者,應先就草
          案徵詢該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之意見,並衡酌上開意見修改
          草案內容,併同該機關、事業或團體所提意見,簽會本府新聞
          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及相關單位暨所屬機關。

十一之二、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之提案單位依前點規定程序完成草案之擬
          定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依格式(附件一
          )刊登公報預告之,並得同時張貼於本府網站,以廣徵意見。
          前項預告程序如於情況急迫,顯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得不予
          公告。
          第一項預告期間由提案單位視法規對人民權益影響之層面大小
          ,於公報中明定自公報發行後十四日以上之期間徵詢任何人之
          意見。

十二、原提案單位依第八點規定提案送交本小組審查前,應依格式(附件
      二)製作對照表,並應繕印草案條文及相關資料連同磁片(須與文
      字檔或與word相容之軟體製作)送交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簽請召集人
      訂期開會審查,會議紀錄並由該處(法制行政科)會同提案單位共
      同作成後,退由提案單位依規定格式(附件三),印製對照表,提
      出縣務會議討論。

十二之一、為利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制(訂)定或修正草案之
          審查與辨識,各單位提本府縣務會議討論之草案條文對照表,
          應依下列原則,於應劃線處下方加劃邊線,以求明確:
        (一)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請於修正條文欄劃線。
        (二)現行條文於修正時部分刪除者,請於現行條文欄劃線。
        (三)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項、款、目新增
              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
              、款、目部分劃線。

十三、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惟開會時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四、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編列預
      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