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南投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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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
規則之先期審查作業,特設置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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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制定、修正或廢止本縣自治條例之審查事項。
(二)訂定、修正或廢止本縣自治規則之審查事項。
(三)訂定、修正或廢止本縣委辦規則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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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高級人員兼任,綜理本小組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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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指派本府熟諳本府業務及富有法
律知識者兼任之;必要時,得遴聘具法制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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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得視事實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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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開會時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時,指定委員
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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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審查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悉由本府各單位及所
屬機關就其職掌,依第十一點之一、第十一點之二規定研擬草案,提
案送交本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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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開會時,得要求提案單位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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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開會時對於所討論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得逕為修
正、廢止、保留或退回提案單位重新研擬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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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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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之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第八點規定提送本小組審查前,凡草
案涉及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權益之限制或禁止者,應先就草
案徵詢該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之意見,並衡酌上開意見修改
草案內容,併同該機關、事業或團體所提意見,簽會本府新聞
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及相關單位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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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之二、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之提案單位依前點規定程序完成草案之擬
定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依格式(附件一
)刊登公報預告之,並得同時張貼於本府網站,以廣徵意見。
前項預告程序如於情況急迫,顯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得不予
公告。
第一項預告期間由提案單位視法規對人民權益影響之層面大小
,於公報中明定自公報發行後十四日以上之期間徵詢任何人之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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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提案單位依第八點規定提案送交本小組審查前,應依格式(附件
二)製作對照表,並應繕印草案條文及相關資料連同磁片(須與文
字檔或與word相容之軟體製作)送交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簽請召集人
訂期開會審查,會議紀錄並由該處(法制行政科)會同提案單位共
同作成後,退由提案單位依規定格式(附件三),印製對照表,提
出縣務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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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之一、為利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制(訂)定或修正草案之
審查與辨識,各單位提本府縣務會議討論之草案條文對照表,
應依下列原則,於應劃線處下方加劃邊線,以求明確:
(一)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請於修正條文欄劃線。
(二)現行條文於修正時部分刪除者,請於現行條文欄劃線。
(三)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項、款、目新增
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
、款、目部分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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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惟開會時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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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編列預
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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