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業務主管單位應指派熟諳該業務及 富有法規知識之人員負責辦理。 縣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除因時效因素經簽奉核准外,應送 經本府法規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提縣務會議通過。但由縣議會提案制 定、修正及廢止之自治條例,不在此限。 前項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