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025965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11點、第11點之1、第11點之2、第12點及第14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5月16日南投縣政府(81)投府秘法字第50484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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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0月30日南投縣政府(八九)投府法規字第89168214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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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0年4月30日南投縣政府(九十)投府法規字第90072303號函修正 發布第8點、第12點;並增訂第11點之1、第11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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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8月8日南投縣政府九十二府行法字第0920144679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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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3年5月3日南投縣政府九十三府行法字第09300866740號函修正 發布第 5點、第11點、第11點之1、第11點之2、第12點、第13點、第14 點;並刪除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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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 1月22日南投縣政府97府行法字第0970022060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第11點、第11點之 1、第11點之 2、第12點、第12點之 1、第 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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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 1月29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900269870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及第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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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025965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11點、第11點之1、第11點之2、第12點及第14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制定、修正或廢止本縣自治條例之審查事項。
  (二)訂定、修正或廢止本縣自治規則之審查事項。
  (三)訂定、修正或廢止本縣委辦規則之審查事項。

十一、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辦理。

十一之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第八點規定提送本小組審查前,凡草
          案涉及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權益之限制或禁止者,應先就草
          案徵詢該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之意見,並衡酌上開意見修改
          草案內容,併同該機關、事業或團體所提意見,簽會本府新聞
          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及相關單位暨所屬機關。

十一之二、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之提案單位依前點規定程序完成草案之擬
          定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依格式(附件一
          )刊登公報預告之,並得同時張貼於本府網站,以廣徵意見。
          前項預告程序如於情況急迫,顯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得不予
          公告。
          第一項預告期間由提案單位視法規對人民權益影響之層面大小
          ,於公報中明定自公報發行後十四日以上之期間徵詢任何人之
          意見。

十二、原提案單位依第八點規定提案送交本小組審查前,應依格式(附件
      二)製作對照表,並應繕印草案條文及相關資料連同磁片(須與文
      字檔或與word相容之軟體製作)送交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簽請召集人
      訂期開會審查,會議紀錄並由該處(法制行政科)會同提案單位共
      同作成後,退由提案單位依規定格式(附件三),印製對照表,提
      出縣務會議討論。

十四、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編列預
      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