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制定、修正或廢止本縣自治條例之審查事項。
(二)訂定、修正或廢止本縣自治規則之審查事項。
(三)訂定、修正或廢止本縣委辦規則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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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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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之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第八點規定提送本小組審查前,凡草
案涉及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權益之限制或禁止者,應先就草
案徵詢該特定機關、事業或團體之意見,並衡酌上開意見修改
草案內容,併同該機關、事業或團體所提意見,簽會本府新聞
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及相關單位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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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之二、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之提案單位依前點規定程序完成草案之擬
定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依格式(附件一
)刊登公報預告之,並得同時張貼於本府網站,以廣徵意見。
前項預告程序如於情況急迫,顯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得不予
公告。
第一項預告期間由提案單位視法規對人民權益影響之層面大小
,於公報中明定自公報發行後十四日以上之期間徵詢任何人之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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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提案單位依第八點規定提案送交本小組審查前,應依格式(附件
二)製作對照表,並應繕印草案條文及相關資料連同磁片(須與文
字檔或與word相容之軟體製作)送交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簽請召集人
訂期開會審查,會議紀錄並由該處(法制行政科)會同提案單位共
同作成後,退由提案單位依規定格式(附件三),印製對照表,提
出縣務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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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法制行政科)編列預
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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