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
  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各款地點距離依殯
  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但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墓、
  殯儀館、火化場、禮廳及靈堂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
  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得不受其地點
  距離之限制: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兒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殯葬設施位於山地鄉或公墓專供樹葬者,其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
  一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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