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設置公墓、辦 理公墓更新或新劃分墓區時,應依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劃定墓基。 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墓,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 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十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