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報告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十四點規
    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學校)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
    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
    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提出出國報告,以供綜合處
    理。

三、本府人事處核定各單位、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計畫時,請副知本府計
    畫處,俾利列管追蹤。各機關學校(單位)因公出國計畫確定成行時
    ,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專責人員應將當月份出國計畫相關資料
    登錄於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http:open.n
    antou.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 )之出國報告資料
    建檔表格(如附件一),列印後連同因公出國案件彙辦表(如附件二
    ),於次月五日前函送本府計畫處。

四、出國報告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提出。所指出國計畫主辦機
    關(單位)係指出國計畫主要經費執行機關(單位)或出國計畫相關
    事項主辦機關(單位)。

五、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
        網登錄作業。出國報告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負責追蹤
        、審核。
  (二)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僅須提交出國報告資料建檔表格、因公出
        國案件彙辦表、審核表。出國報告由各出國機關(單位)自行審
        核處理。但經各機關審定出國報告之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
        使用者,得依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三)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單位)自行處理,或
        提供可公開部分依第一款作業方式辦理。

六、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單位
    )主辦之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專責人員名
    單應報送本府計畫處,專責人員異動時亦同。

七、出國報告應同時具備紙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檔,出國報告電子檔格式應
    依「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如附件三)辦理。

八、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者,應由出國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
    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
    國報告相關資料。紙本報告應檢附自資訊網列印之「公務出國報告提
    要」(如附件四)及「出國報告審核表」(如附件五)後,由出國計
    畫主辦機關(單位)先行依行政程序逐級審核,加具審核意見並經核
    章後,將紙本報告二份送本府計畫處審核,俟計畫處審核同意備查後
    ,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之專責人員連線至資訊網進行點收作
    業。

九、出國報告內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一)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心得及建議: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十、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項目辦理,並將經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十一、各機關(單位)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
      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空洞簡略或未涵蓋第九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或未依第八點規定登錄及傳
          送資料。

十二、各機關(單位)就出國計畫具考察類別者,應辦理出國報告座談或
      說明會。

十三、出國報告經審核完成後,其紙本報告由本府計畫處留存一份,另一
      份隨案歸檔。

十四、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
      份,逕送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十五、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同署名提
      出;其涉及二個機關或學校以上人員,其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
      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六、因公出國人員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經本府催辦仍未提
      出者,由其服務機關(單位)簽報議處。本府各單位暨其所屬機關
      核派人員出國時,應事先知會本府計畫處。

十七、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如有例外情形,應於資訊網提
      要資料內載明。

十八、各機關(單位)辦理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六
      。

十九、赴大陸地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應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訂「政
      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