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報告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南投縣政府府計服字第1020018730號函修正發布第 10點及第11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主計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項目辦理,並將經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十一、各機關(單位)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
      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空洞簡略或未涵蓋第九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或未依第八點規定登錄及傳
          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