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項目辦理,並將經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十一、各機關(單位)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 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空洞簡略或未涵蓋第九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或未依第八點規定登錄及傳 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