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
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所屬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權限者,
應報請行政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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