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委託各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為商品或服務價格、品質及標示之調查、比較、檢驗、研究。
二、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三、消費者教育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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