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本法規定,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提起申訴時,應以申請書為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服務單位及職稱 。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代理文件,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電話。 三、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五、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六、申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