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有廢棄物處理廠場營運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廢棄物處理廠場如因陳情反對等抗拒事件致無法正常營運操作時,本府
  得暫停回饋,並俟達成協議回復營運後再行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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