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特訂定本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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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般程序由幹事會提委員會審議(詳附件一),並得由申請人
申請都市設計研議。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授權由幹事會依簡化程序辦理預審(詳
附件二):
1.基地面積未滿二、000平方公尺者。
2.公有建築或各級學校建築增、改建樓地板面積未滿三、000
平方公尺者。
(三)若各該都市計畫已有相關規定逕依該規定辦理,不受前述第一款
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案件,經本府或幹事會認定為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時效性
或可能產生重大之環境衝擊者,得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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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向本府主辦都市設計之單
位辦理掛號,主辦單位於確認圖說齊備後,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幹事會預審,應自收件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二)委員會審議,應自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之書圖通過後,掛號收
件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送審圖說及文件不符規定者,由主辦單位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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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各機關於審查時,其變更設計事項應再提
送經濟發展處依程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二)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或戶數、平面尺寸
、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但停車數量增加達二
十部(含)以上者,仍應提審議。
(三)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四)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五)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六)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及可及性功能者。
(七)建築物用途變更,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00平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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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後即由本府函送相關機關(單位)
依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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