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提案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
  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前項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
  公報。
  主管機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於十五日內將提案移送臺南市選舉
  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委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
  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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