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本府應設臺南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委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惟依據憲法主權在民,及人民有創制權、複
      決權之原則。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
  審委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學者專家及本市市議員共同組成
  ,由主管機關提請本府任命之。
  審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並主持委員會議。
  審委會之組織及審議程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並送臺南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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