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本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為本市公民投票案 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 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 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藉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 日前一日為準。